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12-15
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条例
 
为加强成人教育学生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状况,制订本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全国、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经统一考试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请假。凡在教育部规定的注册时间前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所属专业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和手续者,取消学籍。凡在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随时发现随时清退。
第三条 已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建立成人教育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录取表、学员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新生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5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05”级。
 
二、考勤与纪律
 
第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规定的要求,按时参加授课、辅导答疑、实习、实验、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举办成人教育的专业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要对学生认真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经常旷课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三、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第六条 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应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辩证唯物主义观点,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操行考核由所在专业学院的辅导员依其在校期间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并记载在该学员的毕业生档案材料中。
第七条 专业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科目每学期一般规定三门。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考查为主,同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应占80%以上,平时成绩不超过学期总成绩的2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面授课上作业、测验、完成实验、实习、习题等成绩,由教师综合评定。
第九条 期末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正当理由在考前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准予缓考的,可参加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考分记载。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条 缺课时、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其中有一项达25%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校批准可在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的,该门课程按0分记载,直至补齐所缺教学环节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端正考风、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将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如有悔改表现,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其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对应学课程具有如下情况,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1、取得与我校教学要求相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发放的单科课程合格证书;
2、复学、转学、留级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3、凡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相应层次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出具要求免修、免试课程的合格证书(证明),经学校验证审批后,方可实行免修、免试。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实验、实习、毕业论文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三门不及格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学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二次。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签署意见,需要较长时间治疗者;
2、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二年内(含二年)给予保留学籍。如因所学专业不是每年招生,休学时间以该专业下届(三年内)招生有相应年级为止。
经批准休学的,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内凭休学证明和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超过二年的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同意,方能复学。
注销学籍除名和退学者,均不得复学。
 
六、转学(专业)与退学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生是按本人志愿对口招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和改变学习形式。个别学生确因工作性质变动,本人要求转专业,须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新专业就读。如因工作调转,需要转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申请,并由本人与接收学校联系,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报接收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不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
3、一学期面授旷课超过30学时者;
4、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5、本人申请退学;
6、其他各条款中应予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并根据其学习情况,发给肄业证明或学习证明。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
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前由各专业学院组织实施。各专业学院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要填写 《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按各专业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8%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学生在校期间,有替考(含替别人考试或找人替本人考试)或其它舞弊行为者;
2、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者;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4、受到所在单位开除公职处分者;
5、违犯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提出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奖励和处分均记入学生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单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前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有一门以上者不能按期毕业。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三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定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沈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12月1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