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
 
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四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法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1、非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艺术类(体、音、美)专业考试水平与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第二外语相同;
3、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组织。
第五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本科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6分。
(四)本科在学期间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2、结业生和离校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位者。
 
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应立即向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因其它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申请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毕业一年内的第二次学位受理时间。
(二)各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申请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者名单,并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本科在学期间所学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2、成人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及时间、成人学位课程(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3、学位申请书及汇总表、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报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注册。
 
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第十条 教务处受理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各项工作时间
1、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2、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在5—6进行和11—12月;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及发放合格证时间为7月和12月;
4、每年两次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时间为当年九月份,次年的一月份。成人本科毕业生应于毕业时间邻近的受理学位时间进行申请,即6月或7月毕业的应于当年9月申请,12月毕业的应于次年1月申请。
5、每年两次办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为当年十一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次年的三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
 它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批准,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     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专业基础课一览表
 
专业名称
专业基础课名称
汉语言文学
教育理论
数学与应用数学
教育理论
法学
法理学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理论
体育教育
教育理论
教育学
教育法学
心理学
教育法学
小学教育
小学班队工作原理与实践
学前教育
学前心理学
英语
专业英语
艺术设计
素描
美术学
素描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数据结构
秘书学
公文写作
旅游管理
饭店管理概论
音乐学
声乐
沈阳师范大学201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