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是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体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更有效地发挥督教、督学和督管的作用,特成立沈阳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设立督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成人教育的相关管理规定,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督导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是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估、咨询和监督机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副校长兼任;设副主任1-2人,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部务委员担任;设委员11-13人,由承担成人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推荐产生。
第三章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对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函授站点布局、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保证学校有关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对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及教学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指导、评估,保证教学质量监控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督导委员会委员的选聘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选聘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维护学校办学声誉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熟悉国家、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熟悉教学规律,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
5.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八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成人教育教学单位对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对学校和各办学单位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函授站点布局、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环节建设、学位授予以及其它重大成人教育教学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和反馈各成人教育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教风和学风等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成人教育专题调研,总结先进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
5.协助制订各类教学检查、评估指标,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6.完成督导办公室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督导工作管理
第九条 督导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委员开展工作,并协调处理校、院的相关事务工作。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讨论工作计划、总结、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研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每位委员要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采取听课、召开座谈会、查看教学条件和教学活动材料,客观地对成人教育办学单位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及教风、学风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有函授和业余两种办学形式,每位委员每年要在寒、暑假和其它授课时间深入到各函授站和教学点完成自己的检查和指导工作,要求听课次数不少于4次,并填好听课记录。
第十三条 每位委员每学期对自己的督导工作进行一次书面小结,向督导办公室汇报该学期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师范大学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