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2014年艺术体育类专业加试工作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2浏览次数:3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确保我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生源质量,根据辽宁省关于2014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加试的总体要求,特制订沈阳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加试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以教育部有关成人教育招生政策和法规为依据,遵循《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4】22号文件精神。

    2、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加试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监督制度,严肃考风考纪,提高工作透明度,坚持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和条件。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设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成教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审计监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处、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及招收艺术类专业的学院负责人组成。

下设招考办公室、纪律监察办公室以及后勤安全保障组。

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招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审定招考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确定专业课加试科目和入围成绩线;研究和处理招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招生考试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负责加试工作的总体协调和与上级机关联系;拟定专业加试工作方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汇总考试成绩,并将考试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上交省招考办;负责考生资格审查和考生号编排;接受考生咨询;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3、审计监查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加试工作全过程;负责命题教师、评委教师的资格审查。

4、后勤安全保障组

其主要职责:负责加试期间后勤保障、安全保障和车辆的调流工作。

5、学院加试工作小组

由各学院院长或书记及分管成教工作的领导、成教干事、部分教师组成。

其主要职责:负责命题教师、评卷(评审)教师的推荐;负责本专业加试场地协调;负责本专业课的命题;负责制定评分标准。

三、工作流程

由招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名人数选取评卷(评审)教师,各考场评委数为3人。

招生办公室依据考生报名数据库,制作考务袋(含《打分单》、《考场对照单》等),安排考务人员,分配、布置考场。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考场,携带考试相关用具参加考试。评委依据《评分标准》打分,在打分单签字后上交给考场内招生工作人员。

考试结束后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整理成绩并封存,经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时间上交省招考办。

四、加试专业及科目

1、艺术设计专业(高起专、高起本)和美术学(专科升本科)加试素描、色彩。

2、音乐学专业(专升本)加试声乐、乐理。

3、表演艺术专业(高起专)和播音与主持专业(专升本)加试朗诵、才艺展示。

五、命题原则与成绩认定

1、专业加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入学的基本条件。我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试题均采取题库制。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应避免出现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2、成绩认定:评委数量为3人的专业,取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评委数量多于3人的专业,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保留一位小数)。

成绩处理工作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纪律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

六、加试时间和地点

加试时间拟定于2014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请随时关注沈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网。加试地点为沈阳师范大学。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

乘车路线:乘坐地铁二号线到沈阳师范大学站;141路、255路、236路到沈阳师范大学站。

七、加试成绩的使用

根据省招考办的要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专业课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投档比例为1:1(生源不足的按实际上线人数投档)。

八、工作纪律

1、 参加加试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和纪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2、有关学院要推荐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部分专业可放宽到讲师三年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分工作;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加试;未在外办辅导班和未给辅导班讲课的教师担任命题教师和评委教师。

3、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试题知情人员向外界泄露试题内容的;

(2)在加试中参与、伙同他人作弊或给作弊者提供方便条件的;

(3)在阅卷中通过各种手段为考生作弊赢得虚假成绩的;

(4)因严重失职造成试卷失密、被盗、严重损毁或直接影响加试工作顺利进行的;

(5)有其它严重妨碍加试工作的行为。

九、附则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下达的新的规定相悖时,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

本细则由学校招考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