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12浏览次数:5

沈师大校发[2002]号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2014230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十六


沈阳师范大本科生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保证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学生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主要包括:

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2.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改变他人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4.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的。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各单位在学位论文初稿审查、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过程应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通过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

(一)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

(二)在论文评审阶段,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本科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相关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初次调查,给出鉴定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二)学位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无异议,各单位将初次鉴定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三)学位申请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查,并将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

(二)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位申请人论文退回修改、延期答辩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罚。同时学校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延期答辩、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决定;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做出给予学位论文造假的在读学生的处理事项;人事处负责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相关处理事项。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事项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学校将配合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41216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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