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08浏览次数:11

 

各相关学院、函授站点:

    为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声誉,根据我校《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教育办学的规定》[沈师大校【2012】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职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二级学院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坚决贯彻学校关于严格成人教育管理、规范办学的相关规定,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确保学校的办学声誉。

    二、严格履行合作办学申报程序,规范合作办学协议。各学院如确实需要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必须全面考察其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信誉以及实训基地等情况,并提交综合考察报告。随同所填报的《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申请表》一起报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不得私自招生或跨专业招生。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宣传内容和工作流程。各二级学院与合作单位对外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备案。禁止委托招生代理,或委托中介机构及个人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招生;禁止在招生宣传中以任何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学生;禁止向未经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包括内容中带有“录取”、“入学”字样的相类似文书)。

    四、要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提供与办学规模相称的师资队伍、教辅人员、教学条件、实验(实习)条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学指导和检查,确保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按照学校规定数量配备成教干事和专职学生辅导员。

    六、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认真解读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与校园稳定。

    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严禁各学院及合作单位搭车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

    八、认真组织管理人员、授课教师及合作办学单位的相关人员,学习学校及上级部门有关成人教育办学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准确把握政策,熟悉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纪校规。

    九、学院院长作为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合作办学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全面管理;学院分管领导对成人高等教育负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特别是对办学合作单位在招生和收费方面的管理和监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十、各学院要要会同合作单位在近期进行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排查,自查自纠,并与4月15日前上报排查情况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停止今年招生。

 

 

沈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